第七条 对引荐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形成批量生产的,可以按照批量生产后一年内产品新增税后利润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引荐新技术、适销对路产品到本市生产经济效益显著的,分别按照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年税后利润的20%、1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使企业减亏的,从减亏年度起按照二年减亏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引荐对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企业单位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在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十二条 引荐资金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生产性企业的,按照《
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引荐资金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按照《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引荐国内资金、技术、产品取得效益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奖金外,按照贡献大小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由受益单位填写统一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附验资机构或者认定部门的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区、县(市)经协部门核准后,兑现奖金。
引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奖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并由受益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受益单位与引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
受益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引荐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经协部门举报。经协部门应当责令受益单位兑现奖金;引荐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协议申请本市经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经协部门应当监督,追回所发的奖励金,并追究本人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