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奖励办法
(哈政发法字[2001]第2号)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引荐资金、技术和产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国内资金,是指引荐用于生产、流通、旅游、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国内资金(不含国家有关部门投资、银行贷款和企业间拆借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技术协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工作。
区、县(市)经协部门负责区、县(市)管企事业单位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引荐国内资金、技术和产品的有关事宜,协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引荐国内资金到位,引荐技术和产品取得成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荐的资金已划入受益单位的账户,由受益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证明,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二)引荐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得到应用,并分别经市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
(三)引荐的新产品已投入生产,市管单位经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区、县(市)管单位经区、县(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认定。
市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认定标准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引荐资金已经到位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
(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1%。
(三)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2%。
(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3%。
(五)资金在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资金总额的1.4%。
(六)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为资金总额的1.5%,以200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相应增加O.1%。奖励金最高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