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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
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13号 2001年2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开具的要求
  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账簿的记账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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