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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要求对《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要求对《上海市农村
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沪建研[2001]第0072号)


闵行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中的“其他设施”,不仅包含围墙,还包括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今年拟修订《管理办法》。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建议你局同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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