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1]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0]26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共20种),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文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时依法使用的法律文书。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执法的书面依据和凭证,是执法和用法活动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形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效力的强制性和制作的程序性等特点。
根据使用阶段的不同,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分为申请阶段文书、受理阶段文书、审查阶段文书、决定和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呈报表和通用文书六大类。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行政复议文书的使用与制作,确保本单位的行政复议文书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均合法、有效。
二、各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市政府印发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标准》,认真学习和提高行政复议文书使用技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书制作规范、合法,促进办案质量与复议案卷质量的提高。
三、各单位在开展复议工作、使用复议文书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法制处反映。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略)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