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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收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收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明电[2001]103号 2001年1月22日)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省政府川府函[2001]29号文批复:“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反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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