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1]25号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
你局《关于贵阳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请示》(贵铁分客[2000]33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标准:
(一)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小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二元,八小时以上收费四元;
(二)12座以上至30座(含30座)客车及2.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三元,八小时以上收费六元。
二、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