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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第十二条 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决定。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财政贴息期限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执行。省直属高校的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省级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各地、州(市)所属高校的学生所借贷款财政贴息的比例和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拨付贷款贴息经费。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按核准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额度,将贴息经费下达学校。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第十九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实行担保助学贷款的,应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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