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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学生助学贷款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校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按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九条 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十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二)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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