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收费单位在集中审验前,应对2000年度的收费工作按照年审内容进行自查,并在集中审验阶段按附表五规定的时间持《收费许可证》、自查报告、《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及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收费员证》等资料到年审办公室进行审验。
2、各业务主管部门除对本单位的收费进行自查外,还要组织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收费进行自审,并填写《西安市部门(系统或行业)收费年审统计表》、《各级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见附表二、三)。
3、审验机关在各收费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自查自审基础上,在规定审验时间内,按照年审内容,进行统一审验。对审验合格者,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栏内加盖年度审验章。对审验不合格的,暂扣《收费许可证》,待问题处理后再行结论。
五、有关事项
1、年审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发(1995)30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的收费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加收年审费。
2、年审要与国家安排的各项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相结合,在审验的基础上,对涉农、涉企收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防疫、劳动、技术监督等行业和部门的收费要进行重点审验。对审验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重大违纪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各级政府宣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要在《收费许可证》上及时注销和变更(市政府申请保留的9个项目除外);对审验出的乱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详细登记,分门别类逐项列表上报。
3、按国家计委的要求,2000年度的收费年审要与收费体制的改革相结合,在审验的基础上,从收费项目上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划分为:国家机关收费和公益服务、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收费四大类,分别纳入价格与收费不同的管理体制,促进价、费、税分流,从根本上压缩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总量。
4、从2001年5月1日起,凡《收费许可证》审验合格的单位可继续收费,《收费许可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单位一律停止收费。
5、《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务必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各项统计数据(详见《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和附表四、附表六)及年审总结材料上报市物价局。
六、《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是加强收费管理、抑制乱收费的重要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将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县的收费年审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附表1:《收费自查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