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助学贷款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省教育厅设立全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作为全省助学贷款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指导性计划,根据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直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省直属学校贷款申请额度;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省直属院校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指导全省各地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工作。各地、州、市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校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按时拨付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部门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七、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八、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九、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十、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