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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
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1]20号 2001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日,部分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新拓展的“代客理财”“受托申购新股”业务应如何计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能够提供委托方明细名单、投入资金的明细情况,申购股东的股票账户和资金户头清单、中签股上市收益分配明细表,且名称一致的,可按“金融经纪业”处理,即金融企业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或虽提供但上述资料不一致的,金融企业申购新股的资金又无法分清自有资金和收社会资金从事此项业务的,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证券买卖进销差价计征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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