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所得
税前扣除申请时限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2001]12号 2001年2月12日)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报批时效问题的请示》(沪税外分业[2000]12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坏账,企业申请所得税税前列支时涉及的坏账日期的确认问题,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和国税发[2000]46号第
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确认日期,可自债务人破产(死亡)或逾期两年以上未履行偿债义务的三年内,由该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同意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