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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道路
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价公[2001]第001号、沪交财[2001]第73号 2001年1月31日)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有关规定,现将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级客运站
  一级客运站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有电脑售票系统及中央空调设备,设有便民服务窗口,旅客候车环境宽敞整洁、空气清新,配有一定数量的绿化植物等,可收取旅客站务费2元。
  二、二级客运站
  1、二级客运站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有电脑售票系统及中央空调设备,设有便民服务窗口,旅客候车环境宽敞整洁、空气清新,配有一定数量的绿化植物等,可收取旅客站务费2元;
  2、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设备,但不能达到上述全部条件的,可按1元标准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三级客运站
  三级客运站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具有电脑售票系统及空调设备的,可收取旅客站务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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