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道路
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
(沪价公[2001]第001号、沪交财[2001]第73号 2001年1月31日)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有关规定,现将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级客运站
一级客运站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有电脑售票系统及中央空调设备,设有便民服务窗口,旅客候车环境宽敞整洁、空气清新,配有一定数量的绿化植物等,可收取旅客站务费2元。
二、二级客运站
1、二级客运站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有电脑售票系统及中央空调设备,设有便民服务窗口,旅客候车环境宽敞整洁、空气清新,配有一定数量的绿化植物等,可收取旅客站务费2元;
2、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设备,但不能达到上述全部条件的,可按1元标准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三级客运站
三级客运站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站级设施,具有电脑售票系统及空调设备的,可收取旅客站务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