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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
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农田防护林是我市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城”建设的基本框架,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综合效益,特别是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田防护林保护和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农防林成龄林间伐。从2001年起,停止农防林成龄林间伐;农防林幼林抚育伐,须经市林业局审查后进行。
  二、设立农防林保护区。根据风沙干旱危害程度和森林资源状况,将农安县的伏龙泉、巴吉垒、新阳、龙王、永安;城区的西新、城西、幸福、双德、净月、英俊、奋进、奢岭、新安、双营子、云山;德惠市的夏家店、大房身、松花江、杨树等二十个乡(镇)划定为农防林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停止农防林皆伐,严格控制其它形式的采伐。加大造林绿化力度,造严补齐农田林网,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
  三、先造后伐。即造林和采伐林木挂钩,造一伐一,先造后伐,新造林2年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再批准采伐。
  四、停止天然次生林采伐。采取严格的封山育林措施,增加林冠下造林面积,提高天然次生林林分质量。严禁采伐古树名木。
  五、县级以上公路,除因公路改建扩建外,停止采伐现有护路林。因改建扩建公路需要采伐护路林的,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内,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管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修路的同时营造护路林。省道、国道护路林每侧按5—10米进行设计施工,县、乡道路护路林每侧按3—5米设计施工,以优质速生乔木为主,针阔混交,达不到标准的护路林要补植重造。除国家基本建设外,不准沿路毁林建房办厂。
  六、禁止以森林资源抵债。农防林是国家确定的公益林,不是商品林,不允许作价拍卖,更不允许用于抵贷还债。已作出的用农防林抵贷还债决定一律废止。
  七、退耕还林。凡是拍卖“四荒”、低质林改造和人工林经营伐后林地变为耕地的,一律退耕还林。在林地内的小片荒地一律收回用于造林。风沙干旱区不宜还林的可退耕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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