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认真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受原任职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经委、市委老干部局和市人事局、工商局协办)
7、继续清理纠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建房购房、超标准多占住房和公款装修住房等问题。在登记核实、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清理纠正工作。进一步做好军地两处住房清退工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廉政办、房产局、房改办、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协办)。
8、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党政机关干部不准许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宴请的规定。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招待费包干使用试点工作,切实规范接待用餐制度。(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廉政办、财政局、审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
9、继续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使用小汽车的规定。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积极探索改进领导干部用车的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廉政办、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
10、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企廉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协办)。
二、 查办案件工作
11、继续坚持以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走私贩私、骗税骗汇、金融诈骗等案件的力度。注意查办领导干部严重失职渎职和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坚决查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领导干部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市纪委牵头,市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