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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市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 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省劳动模范的范围是:1996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中的先进代表。
  名额分配:全市可推荐省劳动模范108名,详见“南京市评选2001年省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二、 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选对象一般从市级劳模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产生(特别优秀者可不经市劳模台阶,直接推荐评选),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本职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开拓精神,为企业改革发展、科技和体制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做了重大贡献的;
  (四)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 表彰奖励办法
  对经批准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全市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开展有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好推荐、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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