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各乡镇场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报批的专门机构,选派懂业务的同志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因审报材料不全影响项目审批的,其责任由申报方负责。
39、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力度。从政府增资、社会力量参与和企业共同出资等方面入手,增加市中小企业资金担保额度,并优化管理,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作用。
40、做好乡镇闲置土地的置换工作。把散座在乡间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以田调田、调整计划面积和乡财政贴补的办法进行置换,集中到集镇,作为建设的预留地。这项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国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给予办理好土地变更手续。
41、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在供电、供水、供气、 排水、通讯、交通、金融、保险、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劳动用工、信息咨询、勘察设计、广告宣传等一切配套服务方面,对外商的收费不得高于内资企业标准。
42、在开发区、海门港分别兴建外商服务中心和外商俱乐部。建立外商就医"绿卡"制度。建立外商医疗服务网络。在海投资的外商均可获得市卫生局核发的就医"绿卡",在所有医院设立涉外服务窗口,外商可凭就医"绿卡",无需挂号,直接到相应科室就诊。并采取先求诊,后收费的办法。 并根据病情需要或持卡者要求,医疗单位应派员上门就诊。外地人才和外商在海工作期间,在办理出境出国手续、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43、对市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实行检查会签制度,各部门对重点骨干企业、开发区和海门港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由检查部门提前将检查依据分别送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外经委会签,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外经委在收到要求会签的文件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市政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检查,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举报,一经查实,追究当事者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凡确属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到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