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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31、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100万元,可经投资各方约定,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 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32、建立项目审批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项目审批的第一责任部门,帮助企业办理该项目所需的所有手续(包括到上级部门办理的手续)。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外经委牵头(需到上级计划部门审批的,市内手续由市外经委办,市以上手续由市外经委和计委共同办);无基建的工业性项目由市经委牵头;有基建的工业性项目、服务性项目由市计委牵头; 私营个体项目由市工商局牵头。有项目审批职能的所有部门 要建立项目审批负责人值班制度,办事岗位都要安排A、B角,确保办事畅通,顺利流转。  
  33、明确审批时限。凡属市审批权限内的所有项目审批必须做到随到随办,除有用地审批手续和环保评估手续之外的所有项目,7个工作日之内办完所有手续,由第一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34、凡涉及用地需要南通市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事先与市国土管理局联系,从联系之日起,需南通市办理的,20天内完成;需省里办理的,40天内完成。省、南通市的办理工作,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联系落实。
  35、涉及环保评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与市环保 部门联系,需省、南通市审批的,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联系落实。其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从联系之日起,分别在40天和10天内完成,其它在当天办结。
  36、优化审批方式。实行"牵头部门受理、相关部门参与、同步会办审批、限时办完手续"的并联审批制度。采取现场办公和集中会办相结合的办法。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部门都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由市计委、外经委、经委和工商局按照分工牵头,进行集中会办。如需要,则提前进行现场办公。
  37、积极筹建项目审批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审批,一条龙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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