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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3、减少审批内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它行业的项目企业申报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
  25、实行企业预备。凡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劳动保险过渡性政策。
  26、规范项目收费。在全面清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凡缴费卡和公示中没有列入的项目,有关部门擅自收费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7、在开发区、海门港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区外单位对在区、港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需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同意,由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指定的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并按规定分流。具体办法另定。   
  28、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个体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和个体企业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
  29、鼓励所有法人和个人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经济、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 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30、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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