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增值税以2000年应缴数为基数,其增加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6、鼓励外商在市开发区、海门港合资兴建标准化厂房等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土地以标准土地价格优惠50%入股,按入股比例分成租金。
17、在开发区、海门港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国内市外公司、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在开发区、海门港以外的国内市外公司、企业视情奖励。在海门港投资兴办的公司、企业,仍按海委发(2000)37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8、对引进外资项目人员进行奖励。凡引进外资项目的关键中介人员,在外资到帐(设备到位)验资后,可按外商实际出资额的8‰进行奖励。外商投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奖金在其中列支;没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从市外向型基金中解决。现有外商引进外资企业的,新开业投产的外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3年内由财政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金额奖励给引资者。
19、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各项规费的收缴,以2000年应缴数和实缴数的各50%之和为基数,再按12%的递增率,3年内实行定额收取。
20、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退税企业除外),各项税收在上年应缴数和实缴数各50%之和的基础上分别递增15%以上的,其增加部分,3年内所征收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市乡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奖励额中提取50%用作企业奖励基金,奖励企业经营层,奖励总额不得突破50万元。
21、退税企业净入库税收在80万元以上且递增20%以上的,3年内可在退税额中提取5-10%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奖励企业经营层,奖励基金总额不得突破50万元。
22、建筑企业在本市入库的税收和基金,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50万元以内的,按15%的递增率,50万元以上的按12%的递增率,实行目标征收。入库税收和基金超过50 万元且递增率超过12%的,其增加部分,由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市乡两级各负担一半。企业可在奖励资金中提取50%奖给企业经营层,奖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