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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8、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及相关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9、外商来海新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 休闲农业的企业以及"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在新开发的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其投产运营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的100%。  
  10、外商来海新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1、对外商投资新办的运输、仓储、货代、旅游设施等三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2、外商在开发区、海门港以外的乡镇兴办的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其缴纳的所得税15%以上的部分由市乡两级财政各奖励50%。
  13、凡工业企业和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外方增加注册资本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达到7-13条奖励标准和通过增资达到奖励标准的,其所得到的奖励从企业开业或获利年度起一并计算。  
  14、自2001年1月1日起,新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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