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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1年2月19日第4次市委常委会议和2月1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市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实施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优良环境的发展环境"创三优"活动。为了开展好这项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1、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在注重引进工业项目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外商在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 房地产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资兴业。 积极吸收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努力争取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企业上市等形式来吸收资金。进一步通过BOT、境外企业带资承包工程、利用现有营运项目及其收费权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
  2、外商在我市兴办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农业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格减半收取。
  3、利用我市境内闲置的厂房、设备、场地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交土地使用的一切费用,产权变更契税实行先征后退。
  4、外商利用沿海滩涂500亩以上,且到账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5、外商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或近3年曾列入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采取个案处理,实行更优惠的政策,直至零价出售。
  6、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可再优惠出让金总额的10%;分期支付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缴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土地出让金3年内缴清。缴清第一年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7、外商在我市兴办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及相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项目不受总投资规模限制),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四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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