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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炼油厂直接采购油品;不得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或为其代销成品油。任何批发企业也不得对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供应成品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审制度。省经贸委授权各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印章;年审不合格或逾期不年审的,报省经贸委核准,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监、物价、税务、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加油站和其他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油站或其他成品油零售企业有下列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省、市经贸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吊销批准证书取消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监、物价、税务、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 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
  (二) 掺假使假、缺斤少两的;
  (三) 经营走私油、非标油品和质量不合格油品的;
  (四) 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
  (五) 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的;
  (六) 经营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或变相新建加油站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九条规定条件和程序的,省经贸委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两大集团所属或重组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对其供油,也不得以参股、控股、租赁等形式对其进行重组或收购。
  第二十七条 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与其营业执照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加油站负责人)、经营范围等方面不符的,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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