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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1999年8月31日以前经市(行署)经贸委批准设立或1999年9月1 日以后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
  (二)就近与我省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符合当地加油站布局及建设规划,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
  (五)采用密闭加油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机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六)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加油站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填写《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登记表》,向所在市、县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市、县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报市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或市经贸委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竣工后,由所在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环保、土地等部门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申报领取或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章 加油站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加油站应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15日内,持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未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照的企业,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税收、环保、合同、价格、计量、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成品油以外的产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不正当地调整或变更成品油价格。
  第二十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掺假使假、缺斤少两;不得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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