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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市、县的加油站布局及建设规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我省加油站布局及建设的总体要求,由各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发布,作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重要依据。各市在发布加油站布局及建设规划的同时应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七条 各市、县加油站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市发布的加油站布局及建设规划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加油站建设必备条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必须符合企业登记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油站选址符合当地加油站布局及建设规划,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
  (二)建设加油站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资信条件;
  (三)加油站设计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五)加油站的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四章 加油站建设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新建加油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市、县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并附各项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加油站建设规划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的,企业持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十条 改建、扩建加油站由各市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异地改建、扩建加油站按照新建加油站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加油站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加油站,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先领取由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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