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经贸商贸[2001]57号)
各市经贸委(财办)、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和省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省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发证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各市正在开展加油站建设规划的制订和论证工作。为做好加油站建设规划,统一新建加油站申报批准手续,规范加油站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促进成品油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安徽省加油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实施加油站建设规划,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油站建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加油站的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单位和加油站。
第二章 加油站建设规划
第五条 我省加油站布局及建设的原则要求:县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座;高速公路应配合服务区的建设,每百公里不超过4座;市区网点布局单侧半径在3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