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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离休干部统一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专用医疗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应配置IC卡),定额预发。离休干部就医时先从个人专用账户中支付,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七)各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好离休干部“两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专项调剂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运行机制。
  五、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区)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组成清欠补发小组,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清欠和补发办法。对1999年12月31日前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人数、金额和拖欠时间,在认真调查核实后,如实填写,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各一份。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后,由自治区财政从中央补助资金中一次性予以补发(中含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确保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发的离休人员名单及补发金额,要造册登记,本人签字盖章。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专题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报告。自治区有关单位将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清欠补发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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