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离休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休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核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时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项目,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一)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银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驻外地、市、县的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办法:
1.党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各级财政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预先按进度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用医疗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预先由原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
3.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宁政办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以10年计算,一次性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半停产等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年医药费缴费标准的50%缴纳;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暂予缓缴,待恢复生产后按规定补缴,不足部分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后,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帮助解决,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的正常运行。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和其它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四)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制定。离休干部可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定点医院中选拨就医,也可持定点医院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需住院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办理入院手续。需转外地治疗的,要经本地或自治区三等甲级医院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异地分散安置的离休干部,就诊、购药、报销等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