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七部门《关于
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1]11号 2001年2月9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了切实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七部门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区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原则
凡在我区境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两费”均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和原资金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
(二)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各单位要留足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