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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1、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2、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享受一次15天国内公费疗养;
  3、每两年进行一次公费健康检查;
  4、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晋升工资从获荣誉称号的下月起执行(表彰时已明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不再晋升工资)。
  (七)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从授予称号的下月起晋升两档职务工资(表彰时已明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不再晋升工资),同时享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除第4款外的其他待遇。
  三、表彰形式及经费
  表彰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用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确需专门召开表彰大会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召开的表彰会须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属一次性奖励的,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核拨;部门表彰和属定期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单位包干经费解决。
  四、受到表彰奖励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
  (一)编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其 他
  (一)被取消奖励的个人,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奖励的单位和部门,由审批机关直接取消奖励。
  凡被取消奖励者,审批机关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二)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奖章、荣誉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六、表彰奖励的范围、条件、管理、申报程序、名称和数量按黔府办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
  七、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彰奖励,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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