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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日趋规范。为了进一步使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属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属部门(系统)表彰的,由表彰部门审核批准。
  (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不含厅、局、办内设处、科、股室)批准。
  (三)记二等功,由政府工作部门和地、厅级领导机关批准,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四)记一等功、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的对象限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给予本级领导人员奖励,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推荐给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必须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二、表彰奖励的有关待遇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根据获奖等级实施奖励。
  (一)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奖牌,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
  (二)获得嘉奖者,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三)获记三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四)获记二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五)获记一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1000元奖金。
  (六)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2000元奖金,并享受下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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