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破产企业继续执行青劳人办字(2000)131号文件,执行时间截止到6月30日。对破产企业中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没有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和未参加重组而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时,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企业破产终结当月,应一次性付清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为顺利实现下岗职工出中心,今年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地要如期启动医改方案,加快对参保企业进行登记的进度,健全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完善基础管理,及时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五)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要求,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不变。
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当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全省上下要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今年我省就业工作的目标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力争达到3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一)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再就业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确保全省就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属地原则,对全省就业指标进行分解,各地政府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负其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企业要在改制、改组和兴办经济实体的过程中,尽量多安排富余职工;破产企业在重组中,必须按重组计划安排职工上岗;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各类社区服务工作;发展非公有经济,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支持和鼓励非正规就业;加强劳务输出,缓解本省就业压力;开拓高、新、特农牧业和旅游业就业领域;加强对西部大开发基础建设项目用工的控制,尽量多用本省民工;实行公益性劳动岗位计划管理,重点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就地、就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为全省劳动者创造就业岗位,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制定政策和措施。
(三)建立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管理。建立由省、州(地、市)、县(区)、乡(镇)及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编制,落实经费,使其在管理城镇就业、经办失业保险、劳动力市场、就业训练、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基金、劳服企业和社区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等方面切实发挥重要作用。恢复省就业局,落实编制和经费,履行对全省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职能。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居委会设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站”,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