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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要求,决定在西宁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西宁市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1)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负责对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联系、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西宁市也要相应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2)确定试点工作进度。西宁市要立即组织调研、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试点方案,于4月下旬报送省政府审批。(3)健全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4)进行宣传动员以及网络设置、软件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10月1日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2%以上,力争实现95%;追缴企业历年欠费达到50%以上,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扩面和下岗职工以及再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搞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清理回收工作。
  保持中央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确保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责任的落实。
  调整地方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地方单位平均缴费比例高于24.5%的可调为24.5%,低于24.5%的暂不变动;中央行业企业费率也作适当调整,低于20%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5%调整为6%。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力度,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力争征缴率达到90%以上。合理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在保证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加大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劳务输出、组织起来就业的支出力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今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长期亏损和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岗职工方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5月份开始,对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3年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终止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并进入失业保险。对距省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允许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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