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项目)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附表1);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二)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深圳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减(免)税申报表》(附表2);
5、 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认定内容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须于每年2月底前或生产经营1个月内,备好第八条应提供的资料,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市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的主管征收分局。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专员办、贸发局、国税、地税局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定期公布认定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报省经委备案。
第十条 认定内容:
1、 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项目),可凭批件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办理从当年开始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须根据批件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现行税务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情况复杂,我市组织审核有困难的,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或国家相应部门直接组织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