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
机构管理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沈价发[2001]28号 2001年2月17日)
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沈阳市物价局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对全市所属物价局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从清理来看,沈阳市物价局所属(含县、区物价局)的十五个价格鉴证机构属于市县物价局领导下的行政事业单位,无任何中介机构组织,也没有开展任何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工作。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沈阳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辽宁省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通知》精神,加强价格立法、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价格鉴证机构作用的发挥,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区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无差错评比活动的通知》,及时清理从事非涉案的价格鉴证机构,取消了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鉴证中介机构,明确了新的工作职能和从业范围,理顺了鉴证机构的编制机制。
截止二000年十一月底,沈阳市物价局(含县、区物价局)十五个鉴证机构与当地政府编制部门联系及时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并办理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和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在新的价格鉴证机构建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一是法院、检察院的行政、经济、民事案件委托数量少,大部分案件都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二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扣押、追缴、罚没、纠纷、抵税物价格鉴证委托量少,如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涉案物品,经调查了解这些案件不是自己用简易程序处理,就是委托社会中介鉴证机构去办理;三是不在价格认证中心职能范围内的非涉案物品价值鉴证委托量多,如土地、房地产、机器设备、旧机动车交易等,而这些价格鉴证国家恰恰又不让去鉴证。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建章加以规范解决,更需要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职能和从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