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
粘土砖专项资金的复函
(沪财预[2001]9号、沪价费[2001]14号 2001年2月19日)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粘土砖专项资金”的函》(沪建经[2000]第846号)收悉。根据《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0]第90号令)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为粘土专项资金的执收单位。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粘土砖专项资金。
二、粘土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为使用实心粘土砖(折合标准砖)每块0.1元,使用空心粘土砖(折合标准砖)每块0.025元。凡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砖范围而使用粘土砖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征收。
三、粘土砖专项资金金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