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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外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213号 2001年2月20日)


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化学工业区开发办;各控股(集团)公司: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设立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成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同样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享受抵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项目原审批机关递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补审后报市外资委,由市外资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税手续。
  四、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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