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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等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中、外投资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外国投资
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
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化学工业区中、外
投资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化办[2001]003号)


各委、办、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
  上海化学工业区是上海市级工业开发区,按照“外向型,高起点,跨世纪”和“持续、快速、安全、健康”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将建成面向二十一世纪,以石油化工和深加工产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区。
  上海化学工业区地处杭州湾畔,北面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整个工业区占地234平方公里。
  根据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化工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工作制度”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化学工业区开发建设事务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设在市经委。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市财政返还给开发区的各项财政资金;负责协调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按市政府的授权,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关于切实加快化工开发区的建设进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在实行上海化学工业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凡在化工区内投资建设的中、外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和我市审批权限,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项目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会同市外资委、市化工办等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市外资委初审后,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在化工区内的项目,由市化工办审批;国家限制乙类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计委或市经委分别会同市外资委、市化工办等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化工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并由市外资委负责做好向中央有关部委的审批备案工作。
  二、新建项目
  凡属上海市审批权限以下的各类新建项目,由市化工办组织审批,并列入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全市利用外资计划内,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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