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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电业局在凉山州境内销售小水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电业局在
凉山州境内销售小水电收取过网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1]11号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西昌电业局在凉山州境内销售小水电等收取过网费的请示》(凉价工交(2001)001号)收悉。为解决凉山州境内小水电富余电量的出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征得用户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康德电力公司销售给西昌市铁合金厂的电量,过网费每千瓦时0.06元;西昌泸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自备螺髻山、哈土电站自发自用过网销售方式的电量,过网费每千瓦时0.002元;磨房沟电厂尾水电站、磨房沟小电站销售给本厂多经公司冶炼厂的电量,过网费每千瓦时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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