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
(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9号 2001年2月2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组织机构代码IC卡副证收费标准的请示》(辽质监函字(2001)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26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你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副本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8KCPU)副本收费标准每卡180元,此标准包括制卡及运行管理等全部费用,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代码证正本及纸质副本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8)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副本的申领实行“组织机构自愿申领,主管单位有偿服务”的原则,用户有权自愿选择代码证纸质副本或IC卡副本,主管单位不得强制或借助其它部门职权变相强制发售IC卡副本。
三、鉴于目前国家正在整顿规范IC卡的发行应用和收费管理,本标准为暂定试行标准。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至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如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或下达统一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前三个月,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