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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昌都利民藏药厂“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价格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昌都利民藏药厂“十味消食散”
等十种藏药价格的批复
(藏价管字[2001]6号 2001年2月5日)


昌都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昌都地区利民藏药厂“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出厂价格的报告》(藏昌价[2001]第01号)收悉。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经核定的“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价格批复如下:
  一、表列价格自二00一年二月十日起执行。
  二、对审定的“十味消食散”等藏成药,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表列价格销售,但进货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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