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向当事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三、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要有侧重地向被查对象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二条至第
三十六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至第
六十条的相关内容。
四、税务稽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告知
稽查人员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地向当事人告知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至第
四十八条的相关内容。
五、税务稽查强制措施告知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应有侧重地告知当事人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