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
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40号 2001年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
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实施保全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实施强制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二、税务稽查查前告知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检查的当事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不必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三)稽查人员应接要求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下发被检查的当事人。
(四)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到户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密。
(五)稽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提请检查人员回避。
(六)当事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