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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复核。经负责人签字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必要时应对文稿作技术处理,再送印。
  第三十四条 缮印。经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缮印要讲求实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第三十五条 校对。重要文稿要做到三校付印。由经办单位负责一校,文秘部门负责二校,用印前对公文进行最后一次复校。校对时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合。
  第三十六条 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三十七条 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分发。要做到急件随到随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输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第三十九条 签收。公文一律由机关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第四十条 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公文漏办。
  第四十一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二条 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来文,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要主动征询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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