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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淮府”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字为“淮府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省政府部门或兄弟地市商洽问题等。
  (三)“淮南市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章。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淮府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淮府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市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淮府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室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等。
  (七) 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要”、“淮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淮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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