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200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市内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事实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