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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本省民工的通知
(青政办[2001]20号 2001年2月8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无业人员问题,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收入,充分发挥我省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降低建设成本,省政府认为,在我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应当使用本省民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益性、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建设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本通知所称民工,包括: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
  二、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需技术工人可以使用省外人员外,一般技术工人和民工必须从省内雇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当把使用本省民工做为基本条件之一。
  五、实行项目管理与用工管理挂钩的办法,施工企业必须向施工地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使用本省民工情况和支付工资情况的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依照《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处理本省民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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