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水平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二十一世纪初市民的居住需求。在规划设计上,避免高容量、高密度开发,控制高层建筑数量,注重建筑空间形象,强调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在工程建设上,要按照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在公建和市政配套上,要积极倡导节地、节水、节能和资源再生利用,优化服务系统,完善居住区功能;在物业管理上,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方便居民,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四、拆除改造地块可试行动迁居民出资回搬原地或原区域。试点地块由各区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由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市住宅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申报内容包括:改造范围、改造范图内拆除一、二级旧里及各类建筑面积、动迁居民和单位数量、回搬比例等。
经认定的试点地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审批等手续均委托各区有关部门办理,试点地块动拆迁完成后应报认定部门备案。
五、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认定的试点地块可适用以下政策: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零;减免拆除公房补偿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市政、公建设施包干建设;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配租廉租住房。
动迁居民可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也可出资回搬。为鼓励居民出资回搬,对回搬原地、原区域(住房价格基本相当的地段)的居民,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住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部分,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如住房有困难的,可按优惠价格购买适当的优惠面积;再超出部分,按当地市场价购买。优惠面积和优惠价格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私有房屋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回搬居民系公积金缴交者,可凭回搬购房协议,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投资改造单位担保。房屋建成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证抵押担保手续。
(三)回搬购房出资款及贷款本息可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30号)的规定执行。
(四)回搬住房应按商品房标准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按《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