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25、企业化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1年6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单位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26、企业化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1年6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6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实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7、企业化转制前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8、转制后录用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9、按照豫发[1999]32号文件规定,要逐年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改变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方式,逐步减少人员经费,增加研究开发专项资金。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以项目或任务经费形式下达,用于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活动,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同等条件下向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倾斜。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通知》(豫政[1998]59号)规定的范围,有产业化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强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